从2009年7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。
答:根据《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水平的意见》(苏劳社医[2009]1号)文件精神,从2009年7月1日起,市区基本医疗保险一、二、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统筹支付起付标准由550元、800元、900元分别降低为400元、600元、800元,转外就诊起付标准仍为1100元。
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©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号:苏ICP备05003816号 建议使用:800*600以上分辨率 16Bit颜色IE6.0以上版本浏览器